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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日期: 2014-12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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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我国逐步拓宽了就业渠道,像这样的劳动服务公司出现的也越来越多了,一方面它们不但协助了劳动者合理安排就业机会、岗位,而且还帮助企业减轻了招人用人时的负担,但另一方面来说随着这种服务形式的大量涌现,也出现了很多类似的“责任归谁”的问题,像本案中所叙述的社会保险、经济补偿金支付等等,那么到底谁应该为劳动者的这些费用“买单”呢?今天深圳劳务派遣公司谈谈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。
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,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,劳动者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实际上,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“特殊期”,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(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)。企业应当履行的用人单位义务试用期内没有丝毫折扣。劳动关系一旦建立,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。
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,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,造成劳动者损失的,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劳动者还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;此外如果员工此时发生工伤,一切工伤赔偿由单位自己承担。
一句话提示:
试用期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,不缴的后果是,员工可以要求补缴;员工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;发生工伤时所有费用单位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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